生態文明建設被提升至前所未有的戰略高度。為貫徹“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發展理念,壓實領導干部在生態環境保護方面的責任,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領導干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規定(試行)》(以下簡稱《規定》)。這一制度的出臺,標志著我國生態環境治理體系向“黨政同責、一崗雙責、終身追責”邁出了關鍵一步,為生態文明建設提供了堅實的制度保障和審計監督利器。
傳統的地方領導干部考核,往往側重于經濟增長、財政收入等顯性指標,容易導致對自然資源過度開發、生態環境破壞的短視行為。《規定》的核心創新在于,它將領導干部任職期間管轄區域內的自然資源資產管理和生態環境保護情況,作為其離任時必須交接和審計的“一本賬”。
審計內容全面覆蓋:審計對象主要包括地方各級黨委和政府主要領導干部。審計內容涵蓋土地、礦產、森林、草原、水、海洋等主要自然資源資產,以及大氣、土壤等環境質量狀況。重點核查自然資源資產實物量和生態環境質量的變化情況,相關約束性指標、目標責任制的完成情況,以及重大資源環境決策、相關資金征管用和項目建設運行情況。
突出“責任”導向:審計并非簡單盤點自然資源“家底”,其根本目的在于界定和評價領導干部在任期內履行自然資源資產管理和生態環境保護責任的情況。審計結果將作為考核、任免、獎懲領導干部的重要依據,對造成資源環境生態嚴重破壞的實行終身追責。這相當于給領導干部戴上了生態保護的“緊箍咒”,促使他們在決策和發展中必須算好“生態賬”、“長遠賬”。
作為一項開創性的制度,《規定》冠以“試行”二字,體現了其審慎與探索的性質。
分階段穩步實施:審計工作并非立即全面鋪開,而是堅持試點先行、經驗、逐步推開的原則。這有助于在實踐中探索有效的審計方法、技術路徑和評價標準,不斷優化制度設計,確保審計的科學性、公正性和可操作性。
強調協調與聯動:《規定》要求加強審計機關與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水利、林業等主管部門的溝通協調,建立信息共享、結果共用、重要事項共同實施、問題整改共同督促等工作機制。這種跨部門的協同聯動,能夠整合專業力量和數據資源,克服自然資源資產計量難、界定難、評估難等技術瓶頸,提升審計的權威性和精準度。
《規定》的出臺與試行,對我國的生態環境治理具有里程碑式的意義。
1. 扭轉發展觀,樹立綠色政績觀:它將生態環境保護從一種倡導性的“軟要求”,轉變為嵌入干部管理制度的“硬約束”。引導各級領導干部從根本上轉變“重經濟、輕環保”的舊有觀念,真正樹立尊重自然、順應自然、保護自然的綠色發展政績觀。
2. 強化源頭預防,遏制生態破壞:通過離任審計的威懾和常態化監督,能夠倒逼領導干部在任期內更加關注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在制定規劃、審批項目時充分考慮生態環境承載能力,從決策源頭預防生態損害行為的發生,實現“防患于未然”。
3. 落實主體責任,推動系統治理:它明確了地方黨委和政府主要領導是轄區生態環境質量的責任主體,推動形成“一把手”親自抓環保的工作格局。審計發現的問題將督促地方政府系統性整改,補短板、強弱項,從而提升區域生態環境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現代化水平。
4. 保障公眾環境權益,增強制度獲得感:審計結果及整改情況依法向社會公開,保障了公眾的知情權和監督權。這使人民群眾能夠看到政府對生態環保的切實作為,增強了全社會對生態文明制度體系的信心和獲得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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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導干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規定(試行)》是中國生態文明制度建設的重大創新。它通過審計這一強有力的監督工具,將生態環境保護責任具體化、可考核化、終身化,為守護綠水青山筑牢了制度堤壩。隨著試行的深入和制度的不斷完善,它必將有效推動各級領導干部切實擔負起生態環保的歷史責任,為建設美麗中國、實現中華民族永續發展注入強大的制度動力。仍需在審計技術標準、數據平臺建設、結果運用細化等方面持續探索,使這項“綠色審計”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在推進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現代化進程中發揮更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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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26-05-24 07:14:51